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在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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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工作日加班费仲裁时效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仲裁时效会像诉讼时效一样中止、中断。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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