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首先:劳动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彼此之间发生的关系,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的社会关系。根据《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可以知道《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其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其次: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也是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管理劳动力方面的关系;社会保险方面的关系;处理劳动争议所发生的某些关系;工会组织与单位行政之间的关系;有关国家机关对执行劳动法进行监督检查而发生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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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要调整的劳动关系是一种人身与财产相结合的社会关系。劳动合同法调整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既包含人身关系又包含财产关系,二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因此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一种人身与财产相结合的社会关系。
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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