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制定破产财产按如下原则分配: 一、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清算组提出,经全体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二、破产财产分配的次数,原则上一次性分配结束,也可以采用多次分配的形式进行; 三、破产分配方案的主要内容: 1、可供用于破产分配的财产总类、总值,已经变现的财产和未变现的财产; 2、债权清偿的顺序、各顺序的种类和数额,其中应包括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的数额和计算的依据,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应当说明职工安置费的数额和计算依据; 3、破产债权总额和清偿比例; 4、破产分配的方式、时间; 5、对将来能够追回的财产拟定进行追加分配的说明。 四、破产财产分配的范围:指列入破产财产的债权。其债权分配以便于债权人实现债权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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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的分配原则有按照法定顺序清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清偿的顺序为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职工工资,包括社会保险以及补偿金。最后清偿的是普通债权。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同时,当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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