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作了明确规范:第一,签订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第二,试用期在同一个单位只有一次,试用期只适用于企业新招收录用的人员;第三,先签合同才有试用期,在合同期间内可以约定一段时间作为试用期,而不能以试用期为由,不签合同。企业只签订试用期合同,《劳动合同法》视同无效。劳动合同期间,在3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允许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能超过两个月,合同期限3年以上或者签订无期限合同,试用期不能超过6个月。换句话说,企业与职工签订3个月以下劳动合同或者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不允许约定试用期。,满意请采纳,举手之劳,将鼓励我们继续解决更多网友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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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理由的规定内容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规定的劳动者有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针对滥用试用期、试用期过长问题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1)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将试用期细化,且不是所有劳动合同都可约定试用期。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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