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签订对象是劳动者,按照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改革要求,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对象包括:新招用的劳动者、原有的固定工以及原固定工身份的特殊人员。 一般来说,所谓原固定工身份的特殊人员,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①存在着劳动关系而没能履行劳动义务的特殊人员。例如,用人单位的“富余人员、放长假”的职工,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请长期病假人员、停薪留职人员,被派到合资、参股单位人员; ②企业、事业单位的中共党委书记、厂长或经理、工会主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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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签劳动合同的人员有: 一、学生阶段实习人员。 二、已经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或退休金的人员。 三、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我国《劳动法》仅对劳动者的最小年龄作了特别限制,例如《劳动法》相关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这就是我国公民取得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法定资格。当然也有特殊情况,《劳动法》相关规定:“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另外,新的《劳动合同法》中对于劳动者的最高年龄也并未作出限制。
签订劳动合同会带来下列好处:对劳动者来说是实现劳动权的重要保障;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最有利的证据;其他。对用人单位来说增强员工归属感;避免因未及时续签带来纠纷;即时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责任等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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