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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分

2022-03-19 19:3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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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3-19 回复

专业分析:

一、开设赌场罪与赌博罪的区分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赌博罪包括聚众赌博和以赌博为业两种行为方式,因此判断行为人是构成开设赌场罪还是赌博罪,必须掌握开设赌场的行为与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的区别所在。 1、开设赌场与聚众赌博的区分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第58集(2007年第5集)中对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的行为该如何区分提出了具体的标准: 一是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而开设赌场的规模一般较大,其营业场所大,赌博的工具齐全,赌博方式多样,有专门为赌场服务的人员; 二是聚众赌博的场所具有不固定性,有时是临时租赁,有时是临时在宾馆里开房进行的,而开设赌场的赌博场所一般具有固定的营业地点和场所; 三是聚众赌博的时间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而开设赌场的时间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 四是聚众赌博一般具有隐秘性,而开设赌场一般具有半公开性; 五是聚众赌博的赌头往往会利用其人际关系和人际资源来召集、组织每一次的具体赌博活动,而开设赌场的经营者一般情况下不亲自参与召集、组织人员参与赌博; 六是聚众赌博的赌头本人有时会参与赌博,开设赌场的经营者本人一般不会参与赌博。 2、开设赌场罪与以赌博为业的区分 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人对赌博场所无支配控制能力,这是与开设赌场罪的根本差别。 二、开设赌场罪的量刑 结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开设赌场罪的量刑标准具体如下: (一)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2)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3)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4)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5)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6)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7)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实施《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三种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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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一旦开设赌博场地供他人使用,就构成了开设赌场罪,和开设人是否在其中盈利无关。赌博罪将判处赌博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拘留管制和罚款。开设赌场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管制并处罚金,但情节严重的会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罗丹律师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不同的。一般情况下赌博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而开设赌场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开设进行赌博的场所的行为,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在量刑上也会有一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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