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开设赌场具有开放性、持续性、场所固定性、人员不特定性、组织性(分工)、稳定性、较大规模性等特点,聚众赌博反之;开设赌场具有经营性、控制性,是通过场所吸聚不特定赌客,而聚众赌博具有“人合性”,主要依靠人际关系吸聚相对特定的赌客。主要关键特点:规模较小;小范围人员参赌;对象较为特定;聚赌时间不固定;临时性;持续时间不长;没有固定分工;人员关系松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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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的区别在于: 1、赌博罪的规模一般较小,开设赌场罪具有一定的规模,参赌的人员众多; 2、赌博罪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开设赌场罪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 3、赌具的提供,赌博罪中的赌具有时由召集者提供,有时由参赌者自带;开设赌场罪中的赌具一般由赌场提供,等等。
1、时间上的不同,开设赌场罪一般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 2、地点上的不同,开设赌场罪的地点具有固定性。 3、组织形式不同,开设赌场一般具有较强的组织性。 4、开放程度不同,开设赌场具有半公开性。 5、追究刑事责任人员不同,营利方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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