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当地居民,在购买银行“指定的商品房”时,均可向我行申请组合贷款。“指定的商品房”是指特定的发展商与银行签订的《提供商品房组合贷款协议》中所限定的商品房。购房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如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证件、暂住证等); (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有关证明文件; (4)有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有贷款人认可并符合规定条件,具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5)符合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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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必须具备条件如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连续在公积金中心缴存6个月以上的住房公积金;未提取支付购房首付;无住房职工提取住房账户存储余额的,由本单位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公积金贷款余额;经济收入稳定信用良好贷款偿还能力相应。
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需具备的资格如下: 1、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具备良好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3、并且能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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