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五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针对生育子女对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缴纳规定,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非婚生子女是要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育的子女,由此可见,未婚生育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所以是要交社会抚养费的。
非婚生子女社会抚养费缴纳标准是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