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五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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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社会抚养费规定有: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与婚生子女相同,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级行政区规定。根据当地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个人经济水平及过错情况确定。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相同的,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级行政区规定。所以非婚生子女社会抚养费和婚生子女的社会抚养费一样,以当地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参考标准,结合个人经济水平以及过错情节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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