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五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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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男女已满法定婚龄非婚生育第一胎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一倍至两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未满法定婚龄的按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未婚男女已满法定婚龄非婚生育第一胎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一倍至两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未满法定婚龄的按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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