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检查由案件承办人员进行,可以邀请法定检验、检测、检定、鉴定机构的人员或者有关技术人员参加。现场检查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检查的进行,承办人员应当在笔录中载明情况。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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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现场调查包括: 1、勘验发生交通事故的事故车辆、人员、现场路面和有关物体及其状态、痕迹位置。 2、勘验事故车辆、人员、现场路面、有关物体接触部位、受力方向及有关的地面遗留物。 3、勘验中发现痕迹为承受体的,应勘验、确定相应的造型体,勘验和确定造型体和承受体接触部位。
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包括现场访问、摄影、制图、丈量、勘验等系列工作,现场勘查记录经复核无误后,当事人或见证人需要在现场图上签名;为检验需要必要时可扣留肇事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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