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检查由案件承办人员进行,可以邀请法定检验、检测、检定、鉴定机构的人员或者有关技术人员参加。现场检查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检查的进行,承办人员应当在笔录中载明情况。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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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处理规定: 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2、公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 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3、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包括以下内容: 1、交通事故现场总体情况。 2、道路状况。 3、物体、痕迹及相互间的关系数据。 4、车辆状况及外观检验。 5、现场勘查中发现、提取的重要物证、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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