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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优惠是怎样的呢?

2020-05-30 12:2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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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5-30 回复

专业分析:

涉外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小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税款。如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可以全部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上述申请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包括地方所得税。如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的办理期限。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其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一年内,持载明其投资金额,投资期限的增资或者出资证明,向原纳税地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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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业,税率3%。征收范围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凡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均属本税目的征税范围。需要注意的是:打捞,比照水路运输征税;通用航空业务、航空地面服务业务,比照航空运输征税。此外,与运营业务有关的理货以及港务局提供的引航、系解缆、停泊、移泊等劳务及引水员交通费、过闸费、货物港务费,都属于交通运输业征税范围。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1.对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对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属於《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及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於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於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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