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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的税收优惠是怎样实施的?

2021-10-27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计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4]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二、符合规定条件的中小企业,在预付和年度结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按规定享受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查许可,但在提交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企业员工、资产总额情况应向税务机关申报。三、中小微利企业预付企业所得税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按会计征收的中小微利企业,上一年纳税年度符合中小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包括10万元)的,本年度按实际利润额预付企业所得税,预付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享受中小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其中减半纳税政策的本年度按上一年度纳税(二)定期征税的中小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符合中小企业条件,年度应纳税收入低于10万元(包括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收入不超过10万元的,可享受优惠政策的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减半征税政策。定额征税的小微利企业,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按原办法征收。(三)本年度新开设的小型微型企业,在预付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实际利润额和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享受优惠政策的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其中减半征税政策。四,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小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时,应按规定补缴税款。五、本公告所称的小型微利企业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的企业。其中,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的规定执行。六,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及以后年度申报纳税适用本公告,以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财税[2009]69号文件第八条废止。

相关法规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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