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义务人是指在公司解散时,依法负有组织成立清算组织,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的责任主体。如果不履行清算义务,清算义务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公司是一个社会组织体,在其构成部分中谁负有组织清算的义务一直在法律上未获明朗。我国2006年实施的新《公司法》虽然规定由公司股东、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确定的人员组织清算,但仍未明确规定承担清算义务的主体究竟是谁。理论上,也有学者主张由董事会承担清算义务,认为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关,对公司的事务较为了解,让董事会承担清算义务,一方面有利于实现公司事务的连续性;另一方面有利于清算事务的顺利进行,从而提高清算效率。国外公司立法中就有许多这样的规定。笔者认为,上述理由仅仅说明让董事作为清算人参与公司的清算工作是便利而得体的,但并不能满足通过确定清算义务人明确责任主体的立法目的。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其清算义务人应当是全体股东。正面来讲,清算是公司制度设计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得益于公司有限责任原则的每一位股东都应当为该制度的顺利推行铺平道路,而并不是只有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或掌管财务的股东才负有清算的义务。反面来说,公司本来是股东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工具,法律若没有规定公司终止时的清算义务,它便将沦为股东逃避债务、侵害权益的挡箭牌,大大增加道德风险。实际来看,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治理结构中,公司总体上是由股东控制的,许多公司的一切活动均以股东的意思为转移,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由股东承担清算义务是合情合理的。本案中,浦*西公司作为被注销公司的股东,尽管没有实际控制公司也不掌管公司财务,但它毕竟通过公司获取利益,享有全部的股东权利,理应负有组织清算的股东义务。
针对清算义务人是指什么,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是谁?,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由是:在法定清算期限内,清算义务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清算义务的,视为对其有限责任承担的放弃,概括地接受公司的财产、债权和债务,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注册资金范围内或者造成损失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3、清算义务人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清算义务人怠于清算的债务承担责任适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应当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清算义务人不履行清算义务或者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无法清算之日起开始计算。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