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限责任
公司破产清算中有下列的情况《公司法》第三条:有限责任
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破产法》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
人民法院管辖。
《破产法》第三十条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
债务人财产。
《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破产法》第三十六条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
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
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所以:对于债权人来说,只能按以上分配程序取得补偿,未得到部分做为企业损失。
债权人财务可以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损失,以企业合理来抵除企业应纳税得税额来获得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