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业主委员会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其诉讼资格是由法律特别规定的,主要是为了实现权益的便利,所以只能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下才能作为程序上的主体。你所提到的部分房屋合同之诉、商品房广告之诉、房屋质量之诉,确实如你所说,不能直接由业主委员会起诉,必须是由业主自行起诉。所以如果涉及人数众多的,对业主委员会不能提起诉讼的事项,可以以集体诉讼的方式,推选诉讼代表。这样也可以节省诉讼成本。但对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项,仍然只能由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因为法律规定,对该部分的诉权的实现,业主不具备直接的诉讼主体资格,而业主集体诉讼本质上也是业主诉讼,仍然是不具备诉讼资格的,所以,法律上仍然是要有所区分的。
针对业主反悔的可否向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合同?,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2-3年,可连选连任。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其中第 (二)项规定,业主委员为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由此可见,业主委员会不是物业服务合同主体,而是受托人,因而不具有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资格。物业服务合同当事人是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性组织。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