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2-3年,可连选连任。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其中第
(二)项规定,业主委员为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
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不是物业服务合同主体,而是受托人,因而不具有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资格。物业服务合同当事人是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
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性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