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这是我国立法中对非法转包、违法分包以及挂靠经营的法律后果的明确规定。根据该法条规定,实施这三种违法行为有两个法律后果:第一、因上述三种违法行为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第二、当事人依据上述无效合同取得的利益为非法所得,人民法院可以收缴。 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依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承包人对于发包人的违约责任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发包人可以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是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还可以要求实施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原承包人赔偿因此给自己造成的损失;三是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因非法转包工程或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发包人可要求原承包人及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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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无效的,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非法转包的法律后果:1.转包行为无效;2.转包人因非法转包建设工程所获取的非法所得要予以没收;3.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转承包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4.转包工程的,转包人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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