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可以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和未缴纳社保为由被迫辞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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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后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采取的维权措施有: 1、申请调解,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2、申请仲裁,调解不成的,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提起诉讼,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无法要求单位支付“利息”。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用人单位按一定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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