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如果用人单位么有依法支付劳动者加班费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依照上述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费的同时,请求其支付一定的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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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一百五的工资。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情形: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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