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招商引资奖励政策,逐步取消招商引资普惠制减免。一方面要重新调整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科学划定招商引资企业的准入门槛,逐步减少在土地和税费方面的普惠制优惠政策,对符合产业规划的产业项目实施重点帮扶,减少资源浪费和优惠分散;对重点产业的成长型企业在融资、产业升级、专项资金争取、市场拓展等方面给予特殊的政策,以促进企业快速形成扩大再生产能力。另一方面要进一步细化招商引资政策分类。对招商引资企业按照行业和项目的不同,设定招商引资奖励政策。根据投资额度、技术先进程度、产业带动能力、税收贡献度、社会贡献度等指标,建立项目综合评定体系;对项目进行评级分类,根据评定结果分别给予不同的优惠政策,充分体现分类指导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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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地方政府为了响应国家政策,同时发展本地方经济,制定了招商引资的策略,同时对招商引资进行考核,对其中优秀的进行奖励。以广西省为例:对年度招商引资绩效考核排前6名的设区市,自治区财政一次性分别奖励650万元、550万元、450万元、350万元、250万元、150万元人民币,补充作为招商引资工作经费。
一、放宽准入条件。全面落实国家放宽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的政策措施,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外,一律对外资开放。鼓励外商投资先进制造业,支持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技术企业研发合作等领域,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 二、简化审批程序。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做到企业开办时间和项目审批时间再减一半,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企业和群众到政府办事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凡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证明一律取消。同时,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时限由国家规定的60日缩短到30日之内,环境影响报告表(属县级审批范围内的)审批时限由30日缩短至20日之内(公示时间除外)。对并联审批事项,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之外的不互为前置。 三、支持项目用地。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招商引资项目供地方式,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协议方式出让供地,供地价格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按照相关程序予以认定。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我县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鼓励合理使用未利用地,其土地出让金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15%-50%执行。对政府认定的特殊投资类项目,土地出让金可采取分期支付的方式,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支付期限不超过1年。鼓励对工业企业用地实行弹性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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