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8-01-03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方法为: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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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主动辞职的,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存在第四十六条情形之一辞退劳动者,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劳动者,以经济补偿为基础支付双倍赔偿。
劳动法辞职补偿金的规定是:职工主动辞职的或职工严重违纪被辞退的,没有补偿;职工依法被辞退的,补偿按照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进行赔偿;职工被非法辞退的,按照经济补偿金双倍加付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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