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其一至二年招标代理资格;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影响评标结果的,应当依法重新评标或招标:(一)超越资质范围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二)以他人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三)转让或拆分招标代理业务的;(四)承担同一招标代理项目的投标代理或投标咨询业务的;(五)违法向招标人收取费用的;(六)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招标程序的。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三)、(五)、(六)、(八)项,第五十五条(二)、(三)、(四)、(五)项,第五十六条(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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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在合法的情况下,之后如果有问题,代理人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代理人明知是违法行为,仍然进行代理或者不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人。
代理有限公司代理人有下列法律责任: 1、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负连带责任。 2、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职责,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责任。 3、无权代理造成损害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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