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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归口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课题招标代理资格的处罚,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已选定...
(一)代理商标注册申请、变更、续展、转让、补证、质押、许可合同备案、异议、注销、撤销等商标事宜; 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包括代理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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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2、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3、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第五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6、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一)代理商标注册申请、变更、续展、转让、补证、质押、许可合同备案、异议、注销、撤销等商标事宜; 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包括代理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领取补正、受理、不予受理、驳回、异议答辩等通知书,领取商标注册证,以及办理其他与该商标注册申请有关的事宜。 (二)代理商标驳回复审、异议复审、撤销复审及商标争议案件; (三)进行商标案件证据调查,代理商标侵权投诉案件; (五)代理商标行政复议、诉讼案件; (六)代理参加商标纠纷调解、合同仲裁等活动; (七)代理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有关事宜; (八)代理知名商标、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的申请及相关事宜 (九)代理其他商标事宜。
保险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保险业务,是指保险违反分业经营管理的原则,从事核定业务范围以外的其他保险业务的行为。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保险的业务范围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核定。保险只能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同一保险人(保险)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与人身保险业务。保险超出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核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保险业务的,应当承担下列法律责任:1.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保险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2.对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保险,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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