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给申报工伤怎么办,由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申报工伤时间,导致职工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无法认定工伤。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规,判决用人单位赔偿职工应享受的工伤待遇。工伤保险请求权和民事赔偿请求权是两个不同的请求权,任何法律法规没有从实体上否定工伤职工的民事赔偿请求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解释为是一种程序性的规定,即当出现工伤事故时,受害职工应当先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按《工伤保险条例》无法获得赔偿时,才能按民事侵权进行处理。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中也规定:妥善处理未经工伤认定的工伤保险赔偿纠纷。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者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无法认定工伤的,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能够认定劳动者符合工伤构成要件的,应当判令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给予赔偿。综上,如果发生过了工伤认定期限的情形,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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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以下义务:采取措施及时救治;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停工留薪期内支付原工资福利;工伤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其他。
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需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支付以下工伤赔偿项目: 停工留薪期工资;五级、六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但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需要支付全部工伤赔偿项目,还包括以下本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赔偿项目: 生活护理费;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四级伤残津贴;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 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不支付工伤赔偿项目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然后向用人单位追偿。 用人单位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法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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