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作岗位调动的问题,有时员工可以接受调职、调岗决定,但不能接受降低劳动报酬。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劳动报酬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对劳动关系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对其进行修改时,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因此用人单位单方面降低员工的劳动报酬,是单方面修改劳动合同的行为,员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工资降低之日起六十天内均可以提起劳动仲裁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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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以下情况下可以降工资:双方协商可以降薪,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双方可以约定就薪酬待遇变更事宜进行约定;特定情形企业单方可以降薪,除了双方协商变更之外,法律赋予了企业单方变更工资的权利,如劳动者由于不能胜任工作而被企业单方调整工作岗位的,企业是可以降薪的。
调岗降薪属于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必须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若强行调岗降薪则是非法的。如果的确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不能与劳动者就调岗降薪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后,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员工因有过错而被调职、调岗时,如员工承认过错并接受调职、调岗,只要用人单位降薪在合同范围(至少应当达到相应岗位的平均水平),就应当认为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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