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作岗位调动的问题,有时员工可以接受调职、调岗决定,但不能接受降低劳动报酬。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劳动报酬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对劳动关系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对其进行修改时,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因此用人单位单方面降低员工的劳动报酬,是单方面修改劳动合同的行为,员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工资降低之日起六十天内均可以提起劳动仲裁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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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能在女职工三期降低劳动工资。在三期降低工资的,女职工可以先和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女职工三期不能降低其工资。女职工处于三期的,单位不能随意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三期女职工有不能胜任工作或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等存在过错情形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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