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还应当依据相关规定支付医疗补助费:(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依据这三条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未提前30天通知的,应支付待通知金,还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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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一)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四)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五)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六)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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