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期限】《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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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中的调解一般要十五日,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的十五日内结束;调解不成的,劳动争议仲裁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如果当事人在劳动仲裁庭外进行调解的,一般需要15天。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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