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注意下列情形,并及时做好书面记录: (1)发包人未按约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发包人指定的代表(以下称指定代表)未按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承包人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 (8)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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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的情形有:发包人未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提供原材料、设备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经鉴定合格的,工程工期顺延;发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变更设计,导致承包人停工、因发包人要求增加工程量的;承包人因自然灾害引起的纠纷,承包人短期内无法恢复履行合同。
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工期的情形有: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工期: 1、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工期。 2、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工期。 3、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程工期。 4、发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变更设计,造成承包人停工、援建、返工、改建,或者因发包人的要求而增加工程量。 5、因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流行性疾病以及非承包人引起的纠纷等原因,致使承包人无法在短期内恢复履行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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