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1、房屋买卖合同,关于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如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方式办理交房手续,则乙方可按买卖合同第十条规定,要求甲方支付迟延交房的违约金;如乙方未遵照本协议约定方式办理接收房产手续,并经甲方发函通知后仍拒不配合办理的。 2、如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方式办理交房手续,则乙方可按买卖合同第十条规定,要求甲方支付迟延交房的违约金;如乙方未遵照本协议约定方式办理接收房产手续,并经甲方发函通知后仍拒不配合办理的,则视为双方已完成房屋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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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中违约责任的认定如下: (一)支付违约金,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二)损害赔偿,因违约行为而造成财产损失时,违约方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经济补偿; (三)继续履行,法院或仲裁机关作出要求实际履行的判决或下达特别履行命令,强迫债务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合同债务。
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是: (一)支付违约金,在合同债务人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二)损害赔偿,因违约行为而造成财产损失时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经济补偿; (三)继续履行,法院或仲裁机关作出要求实际履行的判决或下达特别履行命令,强迫债务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合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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