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将其在中国境内的船舶代理人、签发提单代理人在交通运输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公布事项包括代理人名称、注册地、住所、联系方式。代理人发生变动的,应当于有关代理协议生效前7日内公布上述事项。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及时将公布代理事项的媒体名称向交通运输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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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损害赔偿还包括: 1、合理的救助费,沉船的勘查、打捞和清除费用,设置沉船标志费用; 2、拖航费用,本航次的租金或者运费损失,共同海损分摊; 3、合理的船期损失; 4、其他合理的费用。
“船舶全损”是指船舶实际全部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七百三十五次会议讨论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的规定,船舶全损的赔偿包括: 1.船舶价值损失; 2.未包括在船舶价值内的船舶上的燃料、物料、备件、供应品,渔船上的捕捞设备、网具、渔具等损失; 3.船员工资、遣返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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