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二手房,因为银行的政策不能贷下款,造成不能买房算违约。在实践中,会根据按揭办不下来的原因分情况进行处理。在审理合同纠纷时,法院一般会优先适用合同中的约定。因此,合同中对贷款不批的违约责任由谁承担的规定是最重要的依据。 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按照下面的原则处理: 1、购房者的原因:如果购房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或者购房者的信用记录不好造成银行不予批准贷款,购房者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2、开发商的原因:如果开发商销售未具备销售条件的房屋,即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销售不具备使用条件的现房,银行审查时发现这种情况是不会批贷款的,此时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退还首付及定金,并要求开发商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 3、非买卖双方的原因:如是银行的原因,致使银行按揭贷款延期、贷款金额减少或者不能办理,双方一般会有补充合同或者协议,约定由购房者选择,要么由购房者在某个期限内补交购房款,要么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逾期不补交购房款的,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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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不能贷款处理如下:因购房者不能贷款应当及时提供真实贷款资料或修补不良记录或者转寻其他商业贷款,仍未审批的解除合同时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售房者不能贷款可以要求退还房款及定金,支付相应的利息、预期损失。
买二手房不能办理过户的原因包括:卖方无房产证的、买卖合同无效的、房屋被查封的、房屋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根据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登记:违反法律法规的;未解决所有权纠纷的;房地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规定不予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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