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共有九种财产不属于企业破产财产,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六类: 1、债务人占有但所有权由他人享有的财产。这类财产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借用、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的财产。 2、担保物及担保物的代位物。债务人的财产如果被设定了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权以及留置权,那么这些财产就不属于破产财产,但担保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受偿权被担保债权后剩余的部分仍然属于破产财产。 3、存在法定优先权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4、所有权已经转移或者应当向他人转移所有权的财产。 5、因所有权保留约定而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6、其他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例如,《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和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不得作为破产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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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法上破产财产的例外有以下几种: 1、国家专有的财产和土地资源或法律上不能流通的财产。 2、担保债权。 3、企业兴办的公益性、福利性设施。 4、虽属于破产企业占有和使用,但所有权不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
以下财产不属于企业的破产财产: 1、企业兴办的公益性、福利性设施; 2、由企业占有、使用,但不属于企业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3、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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