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共有九种财产不属于企业破产财产,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六类: 1、债务人占有但所有权由他人享有的财产。这类财产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借用、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的财产。 2、担保物及担保物的代位物。债务人的财产如果被设定了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权以及留置权,那么这些财产就不属于破产财产,但担保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受偿权被担保债权后剩余的部分仍然属于破产财产。 3、存在法定优先权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4、所有权已经转移或者应当向他人转移所有权的财产。 5、因所有权保留约定而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6、其他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例如,《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和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不得作为破产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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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包、委托交易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别人的财产。 2、抵押品、留置物、出置物。 3、保险金、赔偿金等代位物。 4、依法有优先权的财产。 5、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6、尚未办理产权证或产权转让手续但已交付给买方的财产。
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基于仓储、保管、租赁等占有、使用他人财产;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放弃优先受偿权或优先偿还被担保债权剩余部分外;保险金、赔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产生;依法有优先权的财产,除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优先偿还特定债权的剩余部分外;在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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