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的行为,常常发生在逢年过节、本人或者家人生病住院、家中有婚丧嫁娶以及子女入学的时候,收“礼”之人通常是具有一定职权、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送“礼”之人通常是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基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具有管理与制约关系的相对人,所收的“礼”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或称为“礼金”,或称为“红包”,一般表现为现金、外币、购物卡、烟酒、保健品、手机、电器等等,其特点是都可以用金钱来衡量计算。那么这种行为是否属于犯罪,要分几种情况来具体分析,以便掌握该行为的核心要义。一、“正常馈赠”型收礼是否构成受贿罪。“正常馈赠”指的是双方之间基于相互的信任,而在一定的特殊的时间、地点,为了维护友谊、亲情等的继续维系,一方交给对方一定的财物,这种财物与请托事项,与接受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职权没有关系,比如,父亲赠与儿子财物、亲属给与后辈财物、同学、战友生病的支助等等,这些送礼的行为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没有关系,更与职务行为无关,只是个人的情感所至,多发生在亲属、亲密朋友之间,当然不构成受贿罪,也谈不上犯罪。二、“权钱交易”型收礼是否构成受贿罪。“权钱交易”是受贿罪的本质特征,体现在一方送钱想得到利益,而收钱的一方因为有职务、有职权,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之便帮助请托人办理了要请托的事项,所以说得通俗一点就是送钱的行为与请托的事项直接有着紧密地联系,钱就是为了请托事项而送的,收钱的人也知道送钱的人是为了请托事项而送的钱,两者的目的是同一的,这种无疑属于受贿罪,在认识上基本也没有什么难点,这里将不作详细说明。三、“单纯收受财物”型收礼是否构成受贿罪。这种情况是个难点,也是本文主要论述的内容。由于我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受贿罪,在客观方面要求具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即收受财物必须与为他人谋利具有对价关系,也就是必须有“权钱交易”。这种“交易”的本质是国家工作人员以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方式“出卖”手中的权力,将权力作为商品换取他人的财物。如果只有收受财物的行为,而没有为他人谋利的约定、行为或者意图,则不构成刑法分则规定的受贿的构成要件,就不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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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犯法。根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索取他人财产,或非法收受财产,为其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违反规定,收取手续费,归个人所,以受贿罪论处。犯罪行为人虚构事实,诈骗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区分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诈骗罪的关键在于行为收取其财产原因是基于他为受托人谋取利益,还是虚构事实使受托自愿支付财产。
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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