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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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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请问,行为人是公务员吗?帮助别人调动职位是在履行公务吗?如果是,下面就简要分析: 1.如果纯粹以法律条文的规定去理解,只要能掌握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行为人利用其自身的职权、地位、人际关系形成的种种便利条件,对调动人做出了为调动人谋取利益的承诺,并收受或者实际控制调动人所交付的财物,总额达到5000元人民币或以上的,就可以认定为受贿行为,关键是收受财物与做出承诺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为了收受对价而明示或暗示承诺办事。 2.但实际上,按照现实中的一些做法,特别是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的规定:第一,在收受财物后能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第二,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该规定并未明确所谓的“及时”到底是怎么个及时法,是一个很模糊的用语。在实践中就有以在“案发前”退还或者上交作为是否“及时”的认定标准的情况,弹性很大。 3.根据你所提供的简单案情,一是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所谓的“借”到底是不是作为承诺办事的对价;二是行为人是在被司法调查之前退还了财物,主动交代了案件情况。所以具体怎么认定,就看办案机关的基本态度了,说是就是,说不是就不是。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条,、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刑法修正案(六)草案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164条规定: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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