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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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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所以,你是否构成受贿罪,关键看你是否为他人牟取利益。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承诺行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本案中,你接受了对方给予的辛苦费,而且对方表示如果以后业务量大的话还会有些感谢费,你就构成了默示的承诺。 3、所以,你的行为是可以构成受贿罪的,如果你刚刚才收的钱,没有超过一个月,是不算受贿的,建议你赶紧上交或者退还,以免因为4万块而失去宝贵的工作和自由。 4、以上说的有些理论化,给你提供一个案例,可以参考。[案情] 2004年起,被告人徐红金担任鄱阳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分管人事、土地利用和土地交易工作。2004年5、6月间,玉山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鄱阳分公司负责人刘海陆来到鄱阳,欲购买鄱阳县农机公司的土地搞房地产开发,于是刘海陆找到被告人徐红金,询问了土地出让有关政策及农机公司土地的价值情况,徐红金作了详细的答复。2004年7、8月份,刘海陆再次找到徐红金,要求徐红金在土地评估之后,徐红金提供了土地分类、用地性质及基准价格的有关情况。因鄱阳县农机公司经法院依法查封,委托江西联创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2004年9月份,刘海陆通过竞买购得鄱阳县农机公司的土地,十余天后,刘海陆来到鄱阳,找电话叫被告人徐红金到鄱阳镇饶州大酒店刘海陆住处,刘海陆将事先用牛皮纸袋装好的四万元现金送给了徐红金,并说感谢徐在期购地过程中帮的忙,还要求徐在土地过户及日后其开发过程中给予关照。2005年11月、2006年3月,刘海陆在办理鄱阳县农机公司土地使用机变更手续时,被告人徐红金在审查土地登记审批表上,签署了同意初审意见,报请领导审定的意见。2006年上半年,被告人徐红金为掩盖其收受刘海陆四万元现金的事实,叫鄢海际在其事先写好的刘海陆租王根泉(徐红金岳父)房屋的协议上签了字,租金四万元,并跟刘海陆说原给的四万元作房屋租金。但事实上,刘海陆从未租用王根泉的房屋。[审判]鄱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红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刘海陆贿赂四万元,为刘海陆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徐红金已退清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为维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廉洁性,根据被告人徐红金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第一款、第386条、第383条、第64条、第72条第一款的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人徐红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受贿所得四万元人民币,予以收缴。[评析]本案当中,被告人徐红金虽然一直否认许诺了刘海陆,但从证据上看,其为来鄱阳开发的刘海陆提供土地方面咨询、提供政府相关文件、出具相关证明、均是在帮助刘海陆房地产开发顺利进行,这些行为即使是正常的职务行为,但是在收受了刘海陆的4万元人民币后,这种行为就变成暗示为刘海陆谋利的许诺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应当构成受贿罪。作者单位: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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