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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以酬谢费为名义收受财物,是否构成受贿罪是如何认定的

2022-03-05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活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以酬谢费、手续费、提成、回扣等名义收受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要做具体分析: 1.是否利用职务之便,是构成受贿罪的根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为他人推销产品、购买物资、联系业务,以“酬谢费”的名义索取、收受财物的,不应认定为受贿罪。 2.把合理报酬与非法所得区别开来。如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为外单位提供业务服务,按规定得到合理奖励的;为本单位推销产品,承揽业务做出成绩,取得合理报酬的。均不应以受贿罪论。 但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酬谢费”等名义索取、收受财物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他人勾结,以次充好、以假乱真、以多报少等手段为他人谋取利益,而以“酬谢费”的名义索取财物或收受财物的,均应以受贿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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