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前面所述,以是否能够“正确表达意志”为基本要求。为此,可操作性不强,只能是根据不同性质的案件、不同的情节再具体分析,其效力如何、是否采信具有较大的任意性。但在审判实践中有些案件还是有起关键作用的未成年人的言词证据被法院采信,从而维护了正义,惩罚了犯罪,保护了人民的生命、财产权利,如沈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张伟“见死不救”引起妻子死亡案,认定此案最有力的证据就是来自张伟7岁女儿的言词证据。但是,在收集该类证据时,根据其不同于成年人的特殊性,我们必须考虑两个因素:首先是未成年人的心里因素。因为未成年人生理上正处于生长发育期,身体没有完全定型,在心理上表现为智力尚未成熟,理解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相对较差,社会经验匮乏,情绪不太稳定等等。特别是较年幼的儿童,相对说看问题简单化、思维缺乏理性,言行易受外界影响,甚至常常把想象和现实混淆在一起。其次是作证环境。法庭是庄严之地,高悬的国徽,严肃的法袍,威武的法警,对为成年人来说无不透露着森严之气,而在对抗式诉讼中,控辨双方要通过挑剔的询问和交叉询问,使得案件事实得以展现,这种法庭气氛本身就令人感到紧张。法庭环境可能会对未成年人产生两个不利的影响:第一,容易导致未成年人在法庭上不论是陈述、供述和辩解及为证人出庭作证都会感到紧张,影响其表达;第二,可能会使一些为受害者的未成年人再次面对犯罪嫌疑人时,导致其情绪、心理继续受到伤害。另外对未成年人取证的工作人员应当有特别要求,即应该具备相应的素质和知识结构,如有较高的政策法律水平、思想道德水平、工作能力、工作经验,特别还应该具备除法律知识以外的相关知识,如儿童心理学,同时应该具备热爱生活、会关心人、待人诚恳,尤其关爱未成年人,除了遵守法律外,还应有收集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的特殊职业道德,收集时注意营造良好气氛,对未成年人多采取安慰、呵护的态度,这也是收集未成年人言词证据不可缺少的条件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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