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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最高法院《解释》第61条:“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
最高法院《解释》第61条:“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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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非法言词证据衍生的证据是指以非法言词证据的内容为依据,通过合法方式收集的其他证据,也就是理论上所谓的“毒树之果”。例如,警察先是通过刑讯逼供获取了嫌疑人的口供,再依据该口供的内容实施搜查获取了该案物证。在我国刑事案件侦查中,侦查人员习惯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作为重要的取证指引,因此往往使用非法手段取得嫌疑人的口供后,以此为线索去寻找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修改后的刑诉法进一步确定了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规则,那么由此衍生的证据是否具有可采性就成了实践中必须回答的问题。
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语言表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在法定的证据种类中,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以及鉴定结论都属于言词证据。当代各国刑事证据法普遍禁止将采取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非法获取的口供作为证据使用,我国刑诉法第43条和《解释》第61条明文禁止了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并明确了非法取得的证言、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非法言词证据,就是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该类证据大致可分为两类:(1)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2)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供述。 非法实物证据,就是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证、书证。对于该类证据,如果存在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可能,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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