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司破产,一至四级伤残工伤职工由单位支付的费用,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给社会保险机构,交由社会保险机构管理并支付。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在破产清算时,按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标准,从资产处置收入中支付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并有社会保险机构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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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据工伤劳动者伤残的不同程度,《工伤保险条例》第 36、37条分别作了如下规定: 五、六级工伤: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至十级工伤: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从以上的条例我们可以总结出两点: 一是工伤劳动者达到一定伤残等级的,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即主动辞职),但用人单位则无此权利,否则属于非法解雇; 二是工伤劳动者辞职要求赔偿的,有权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只是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支付主体有所许差别而已。 另外,需要补充的一点是,对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标准,具体还得看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而确定。
公司改名对劳动者申请工伤赔偿没有太大的影响,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流程为:公司或者工伤职工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申请工伤认定;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携带工伤认定决定、医疗费用单据等资料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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