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划分:1.经由港口码头库场装卸作业的货物,除由港方造成的工残、货差,由港方与船舶或货方编制记录,由港口负责赔偿外,其他均由航方与货方办理;2.由于港口原因未按确认的船舶作业计划和货载安排计划,进行装卸和货物进出库场作业,造成船舶延误或影响航方对外履行合同造成违约时,由港口负责并承担航方对外支付的违约金或船舶滞期费;3.由于航方未按船舶和货载计划组织货物到港和及时配货装船或迟延到货通知,造成港口堵塞、货物积压、作业计划落空由航方负责,并负担停工待时和货物在港积压所发生的超期罚款等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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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货损责任采取过错推定原则,即如果承运人无法举证“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这三类免责情况的,便要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当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因货损向承运人主张索赔时,其只需要证明运输合同成立、货物交运以及货损发生的事实,而无须举证证明承运人的运输行为具有不当或者其他过错行为;只要承运人无法证明民法典该条规定的三类免责情形的存在,承运人就应当对货损承担赔偿责任。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对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按照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计算,每件或者每个其他货运单位为666.67计算单位,或者按照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为2计算单位,以二者中赔偿限额较高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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