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购方于多数情况下是分期支付房屋的价款,这种作法类似于分期付款买卖,但它不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其原因有三: 一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合同生效后必须交付给买受方,这样才能实现买受方的经济目的。可见,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必须是现实存在的物。但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作为标的物的商品房尚不存在或尚在建造中; 二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买受方在接受标的物后,尚有二期以上的价款需要支付;但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购方既可以在取得房屋前一次性支付房屋的全部价款,也可以在取得房屋前分期支付价款。前者是在取得标的物之前的分期付款,而后者是在取得标的物后的分期付款; 三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功能在于出卖方向买受方融资,以满足买受方资金不足的需要。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功能在于买受方向出卖方融资,以满足出卖方资金不足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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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解决措施: 1.中止合同的履行。预购方在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给预售方合理的期限,使其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 2.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预售方在接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不提供担保或者提供的担保不适当,预购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基于合同法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追究购售方的违约责任。
正确处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必须针对不同性质的纠纷采取不同的原则。 (一)标的瑕疵纠纷及其处理标的瑕疵在商品房预售纠纷中占有相当比例,常见的有标的权利瑕疵问题和质量瑕疵问题。 标的权利瑕疵主要是抵押问题和权利证书,已经交付并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如果仍存在抵押,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提供担保或要求退房; 已付清房款但没有交付的,购买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提供担保; 既未付清房款也未交付的,购买方在享有知情权的基础上,与开发商协商解决。 质量瑕疵主要是指面积缩水、质量标准与宣传不一致甚至不符合正常使用或个别地方影响正常使用等。 如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交付不能或不能如期交付纠纷及其处理引起此类纠纷的原因有多方面因素,有的因建房资金不到位,有的因预售方将已预售房屋转卖等。 对于此类纠纷,2003年司法解释规定了购房方催告权和解除合同权。 从切实维护购买方的合法利益角度出发,开发商在催告后三个月内履行的,同时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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