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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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费的收取应从业主收到收楼通知书之日起算,而不应从购房合同写明的交楼日期起算。如果开发商没有通知业主收楼,因此延迟收楼的,业主可以拒绝交纳这段时间的物业费; 2.对于物业公司要求交纳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不在业主交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交纳; 3.物业公司提供合同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交; 4.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业主对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交; 5.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的原件,业主可拒交。
1、物业费的收取应从业主收到收楼通知书之日起算,而不应从购房合同写明的交楼日期起算。 如果开发商没有通知业主收楼,因此延迟收楼的,业主可以拒绝交纳这段时间的物业费; 2、对于物业公司要求交纳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不在业主交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交纳; 3、物业公司提供合同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交; 4、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业主对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交; 5、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的原件,业主可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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