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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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后果:1.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双倍工资。2.单位不能以试用不合格辞退员工。3.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者赔偿。4.单位终止或者解除事实劳动关系造成员工失业的,可能需要赔偿失业损失。5.单位终止或者解除事实劳动关系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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