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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劳动仲裁程序的时间,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那么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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