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存款或者账户的特殊性质不得冻结扣划的 这类账户或者资金,其性质属于国家所有或者国家用于特定用途,或者为了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因此法律法规或者相关规定明确要求不得冻结、扣划。 1、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备付金不得冻结扣划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 第34条:“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 2、社会保险基金不得冻结、扣划 3、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得冻结、扣划。 4、国库库款不得冻结、扣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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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被法院冻结后在进行强制执行时才会从银行账户上进行划扣。银行卡被法院冻结,一般不超过六个月: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如果因为司法需要,可以延期三个月;如被执行人涉嫌犯罪,需要进行赔付或缴纳罚金,可永久冻结其银行卡账户。
一般情况下,法院都会通知该债务人的开户银行,让银行冻结债务人银行卡上的足以偿还债务的金额,如果债务人银行卡里没有金额,将会拍卖、变卖债务人相当于所欠债务金额的家产。如此循序渐进。一般来说,法院强制执行时,不会直接就冻结债务人的微信钱包,因为,这不符合流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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